近日,河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加某、达某和某合作社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该合作社向加某、达某支付草场租赁费,租期10年,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一次性给付场地租赁费,2017年以后按年给付。但直至2018年7月该合作社还尚欠加某、达某1年的场地租赁费。加某、达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合作社给付场地租赁费。201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该合作社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某、达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该合作社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判决内容不明为由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7日,执行干警前往该合作社,召集该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面对面将判决书的内容用藏语详细讲解给每一位成员,加上执行人员对其耐心的释法析理,最终该合作社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便将场地租赁费20000元给付加某、达某夫妇,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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