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进行公开宣判,现判决已生效。
2019年1月21日17 时许,尖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青D25190号面包车的被告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在对其进行呼出式酒精检测遭拒后,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大队执法工作,在抽取血样后送往马克唐镇派出所期间,对执法民警拳打脚踢,致使一名执法民警右侧太阳穴出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1.3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执法民警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县法院经取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仍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此案为大家敲响了警钟,因酒驾拒绝接受检查,继而袭警妨害公务,法不容赦。公民对于民警依法正常履行公务应当配合。妨害公务,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则在对抗法律的执法权威,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酒后驾车,已经酿成了许多交通事故和暴力抗法事件,一个个惨痛的事实告诫广大人民群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酒后驾驶,不要因为饮酒后的一时冲动阻碍正常的执法活动。要明白法律是公正权威的,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