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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民法“典”亮生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学习强国     发布时间:2021-02-03    
民法典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确立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明确了三个标准:(一)共同签名;(二)事后追认;(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事代理权)。同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梁某以借款炒股、投资为由,先后3次向同事蔡某借款共34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蔡某出具借条。梁某与唐某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进行确认,协议明确梁某因炒股所负49万元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不含本案诉争借款)。在唐某要求下,梁某出具没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但没提欠蔡某的借款,梁某后因负债较多失联至今。后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34万元借款系梁某与前夫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两人共同清偿。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梁某向蔡某借款的事实,事先和事后都未告知唐某,借条也是以梁某个人名义出具,且梁某离婚时出具的保证书也未提及该借款。综上事实可判断,梁某与唐某并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蔡某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规定,蔡某要求唐某对梁某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2014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不断修正既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四条出台的背景是基于夫妻双方恶意逃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较多见,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审判实践中法官觉得比较好操作,只要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只要没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就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剧增,涉及的夫妻债务问题凸显出上述司法解释缺陷,实践中常发现妻子一方背负巨额债务还要养家糊口,且面临失信人的危险。基于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废止第二十四条,理由是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共债共签”,以及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
此次民法典吸收借鉴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髓,明确“共债共签”原则,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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