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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制定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实施办法

来源:州纪委     发布时间:2019-06-05     作者:杨丽君

黄南新闻网讯  近日,黄南州纪委与州审计局联合印发《黄南州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融合贯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推动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合力。

强化协作配合。《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计机关承担政策法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对部分重大经济违纪违规事项,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召开黄南州反腐败工作协调推进会,通报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普遍问题和重要情况,总结协作配合工作,安排部署重点任务。

加强计划衔接。《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安排年度工作任务或重点问题整治计划时,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入驻审计被审计单位前,均应征求对方意见,将对方重点关注的惠民政策、扶贫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事项或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纳入工作计划,形成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融合贯通的整体合力。

互相移送问题线索。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应不定期召开问题线索协调会,互相移送问题线索,双方及时交流反馈审计和核查结果。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对方协助参与,提供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组织项目实施、使用项目资金,套取或骗取国家资金,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有关情形,及时向审计机关移送。双方在监督工作中,可提请对方予以协助配合。

强化审计成果运用。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和研判被审计单位政治生态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审计结果作为日常监督、研判政治生态、评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明确被审计单位整改不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机制,进行问责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把违规违纪违法组织项目实施、使用项目资金,套取或骗取国家资金,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问题线索作为监督执纪问责重点,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也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明确工作纪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和有关事项,任何人不得隐瞒、截留或阻挠。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泄露问题线索内容,对隐瞒截留问题线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或以问题线索谋私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