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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社区) “两委”换届选举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黄南州广播电视台     发布时间:2020-12-29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21年1月至2月,我州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将进行同步换届选举。为依法严肃处理拉票贿选行为,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竞选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由本人、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利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其他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均应认定为贿选。在投票选举前查实拉票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拉票贿选严重扰乱选举秩序造成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拉票贿选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购物卡、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微信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二)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四)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名义,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的;
(五)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
(六)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七)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八)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九)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其他利益,诱使其退出选举的;
(十)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帮助游说等舞弊行为的;
(十一)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二、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恐吓、欺骗、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以所谓“吃咒”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候选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四)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五)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六)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七)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严惩,露头就打”的原则,一律从严查处、严厉打击。
四、国家工作人员有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放纵、包庇和为宗族家族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全州广大干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及举报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8722387、872207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共黄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黄南州监察委员会  
中共黄南州委组织部    中共黄南州委政法委员会
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南州人民检察院
黄南州公安局     黄南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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