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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黄南州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8-18    
黄南州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有关涉疫防控管理规定的。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或者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疫情排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故意逃避检查、隔离、健康监测等相关管控要求,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管理,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三、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或者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或者利用迷信、宗教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国家法律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侮辱、威胁、殴打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检查、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及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五、已经被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肺炎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或者拒绝执行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医学观察、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等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明知已经被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出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原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其他场所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在互联网、微信群、抖音、快手、QQ群、微博、短信群等捏造、散布、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汽车站、医院、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农贸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采取封闭式管理的社区、村委、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佩戴口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双码检验、车辆检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伪造、变造、借用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轨迹,逃避防疫查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举办各类文艺演出、集会、展览展销、体育赛事、聚餐等聚集性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非法捕杀、转运贩卖、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行业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处理。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全州各族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电话:(0973)110
特此通告
黄南州公安局
                  2022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