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记者 张晓英)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规范化、制度化,近日,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测评指标。
《办法》共十六条,对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范围界定、申报命名程序、指导工作责任、申报资料审核以及表彰奖励规则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规定,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申报命名工作,省民宗委、省直机关工委配合指导省直机关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和申报工作,各市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本地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和申报工作,团省委负责制定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点测评指标,并指导做好创建和申报工作。
《办法》明确,各责任单位严格对照测评指标,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区和单位申报的省直机关单位、地区、基层机关和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点进行验收;申报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验收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统一汇总、综合评价,统一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根据《办法》,对正式命名的地区和单位由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牌匾,给予一定经费奖励补助。
围绕测评验收指标,《办法》明确,按照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青少年教育示范点进行分类,分别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7大项、若干小项建立百分制测评指标,增加特色亮点工作分值权重,鼓励各创建单位开展个性化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