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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一审宣判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1-09-23    

9月8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对被告人雷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被告人雷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他人诈骗。按理说,被他人诈骗对骗子本该是憎恨不已的,然而,被骗之后,雷某却作出了常人难以理解的事情,居然做起了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之后被告人雷某在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办理各类银行卡20张并将账户信息、密码、银行预留手机号、手机验证码等提供给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另外将自己之前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诈骗分子进行收款转账, 截止2020年11月份,21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雷某还将自己的微信账户供给网络诈骗分子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对方充值提现、人脸识别、解除账户限制等业务,违法获利104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办案法官贺生胜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二条对本罪所涉“情节严重”做了明确规定。

“骗子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贺生胜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网络诈骗要及时报警,切勿走偏门贪小便宜,以免因小失大。不出售或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提供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个人信息被盗用从而出现“被贷款”情况,甚至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构成犯罪,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