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爽
【案件回放】
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格尔木市多个小区张贴小广告。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陈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期间多次在格尔木市某小区住宅楼过道内使用不干胶广告卡片、印章张贴、拓印开锁、通下水等小广告,造成该小区住宅单元楼墙面损坏。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27日,经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陈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期间多次在格尔木市某小区住宅楼过道内将内容为“开锁、通下水道”的广告以张贴、拓印的方式贴在小区楼道墙面,造成该小区住宅单元楼墙面损坏。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法律分析】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治安处罚。
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本案中达到责任年龄的陈某某将内容为“开锁、通下水道”的广告以张贴、拓印的方式贴在小区楼道墙面,造成墙面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法律拓宽】
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若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毁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