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记者 王菲菲) 近日,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为有效规范省级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章程管理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章程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以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章程管理为抓手,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工作要求固化为企业公司治理的“规定动作”,促进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相融合,推动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监管办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围绕公司章程制定、修改、审核、备案等环节,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企业章程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要求,将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嵌入公司治理重要环节,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确保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清晰透明,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在《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我省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重点章节必须载明的内容,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根本性、基础性作用。
《监管办法》要求省级国有金融企业制定(修订)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制定(修订)章程报省财政厅批准;省财政厅出资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制定(修订)章程由省财政厅委派股东代表履行内部治理决策程序;其他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制定(修订)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省级国有金融企业要指导推动子公司完善章程内容,明确制定管理程序。重点子公司章程涉及控制权转移等重大事项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