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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大力推进我国“双碳”法治建设(下)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2-08-15     作者:王涛 林好雨

三、领会贯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双碳”目标实践路径

应当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双碳”目标实现中的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以洞察大势引领全盘布局、以目标愿景引领宏伟征程的大思路、大格局。这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双碳”目标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在法治国家建设层面,一是应从全局的高度,通过国家战略、规划、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为“双碳”法治的发展确定方向和框架,推动“双碳”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尤其是要推进相关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将实现“双碳”目标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二是要完善“双碳”领域国法与党法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铁的纪律严守实现“双碳”的底线,督促领导干部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政府建设层面,为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一是需要完善监管体制,明确政府在碳排放管理中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加强调查取证、许可审批、处罚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化建设。二是需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责任,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建设,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碳排放管理行政行为。在法治社会建设层面,一是应构建完善的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为公众行使权利提供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保障措施。二是要提升全社会为“双碳”目标的实现、积极构筑法治保障的意识。目前,我国“双碳”法治意识的培养,主要是依靠政府、社会组织的法治宣传教育来推进。今后,还应着力于创新“双碳”法治意识的培养机制,为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具有贡献的法律主体提供正向激励,同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为“双碳”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保障。

应当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双碳”目标实现中的系统思维。与在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的长达半个世纪的环境保护相比,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不是就环境治理环境,而是基于中国系统思维、内生治理的智慧,通过改变现有的生产、生活和发展方式,实现源头治理,推动绿色经济转型。进入“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承载着新使命,也面临一系列新挑战,需要更加注重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多维、立体、系统的工程,构建法治保障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低碳减排离不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用地结构、交通结构等的深度调整,离不开科技支撑、金融支持、群众参与,靠一部法律或者单一的法律手段等“单打一”、“一招鲜”的做法已经无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而是必须全面统筹、通盘考虑,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提供制度保障和实践路径。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全面推行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意味着碳排放量正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和建设目标和用于全国各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衡量指标和评估标准。在法治领域,要求我们准确把握碳中和法治保障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历史方位与功能定位,确立法治化在技术化、市场化、行政化、绿色化、全球化等实现碳中和多元化路径中的关键性和保障性作用,明确碳中和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和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切实处理好实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应当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双碳”目标实现中的责任担当。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双碳”法治建设在什么层面上推进的问题,科学指明了“双碳”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我国在国际环境,尤其是气候变化治理领域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持推动国际合作,积极为世界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力量。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我国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向世界作出碳达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我国呼吁“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在“双碳”法治建设上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在引导国际环境秩序新变革的过程中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坚持把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化、现代化并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梦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这条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新”在何处?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体现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对西方传统工业现代化进行深刻反思的过程中,我国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逐渐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模式,这也为我国生态环境的治理及其体系化、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全面推进“双碳”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可兹依据的法规规章体系、可兹依靠的法律实施体系、可兹警示的监督预警体系、可兹救济的权益保障体系,不断强化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尤其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生态文明改革的能力,以更好发挥法治在护航“双碳”落地见效、推动气候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上的引领与保障作用。

“生态兴则文明兴”“法治兴则国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双碳”法治建设就是在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锚定理论指引与行动力量,需要全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双碳”法治建设者始终不渝地深刻领会、严格遵循。

(作者单位均为西北工业大学全球治理国际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9YJC820056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