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 《青海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该办法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青海省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以期进一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合力。
8月1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上述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即举报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均属于可以获得奖励的有效举报方式。同时,细化了奖励档次,即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500元至1万元,细分为4个档次。此外,上述办法还明确要求注重信息保密,即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上述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需具备4个条件: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过;新闻媒体未曾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实名举报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等违法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的,可以获得奖励。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