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你有没有发现,最近总能看到一些关于西宁市出现了很多蛇的视频:有人在南山上看到了蛇窝,还有人在北山和南山脚下看到了蛇。其实,不光是蛇,有人在互助巷看到了螳螂,还有小区出现了红隼。这些稀罕动物为何频频现身?
蛇出没
6月28日,有网友发布信息说,在北山脚下的马路上遇到一条蛇,并称这是第一次在西宁遇到蛇。网友发布的视频中,有一条小蛇蜿蜒爬行。此后,有网友发布视频说,在西宁南山上发现一处蛇窝。还有网友发视频说,在南山脚下看到了蛇。
不仅如此,家住西宁市城北区的张女士说,此前她在小区院子的草丛里见到一条小蛇,听人说蛇是从大酉山上下来的。其实,不仅是西宁市主城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区也频频出现蛇。
8月初,大通县景阳镇苏家堡村村民景铭洲家的院子里爬进一条蛇,从没见过蛇的一家人吓出了一身冷汗。两年前,湟中区共和镇苏尔吉村胡先生家中闯入一条长近两米的“菜花蛇”。
对于蛇频频出现的现象,有人说得益于西宁越来越好的生态环境,还得益于群众越来越强的保护意识,但也有人说有些蛇可能是人为放生的。
真稀罕
细心的市民会发现,此前在西宁没见过的动物也频频现身。西宁市民李先生说,8月中旬,因儿子患肺炎,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有一天,他往医院走时,突然看到地上有一只绿色的小动物,差点一脚踩到它。李先生仔细一看,发现地上是一只螳螂。
7月底的一天,城北区恒大名都小区院子里出现一只红隼,静静站立在草丛中。
8月4日,省城一小区单元楼的消防箱内,居民发现了一只未成年红隼。小区物业人员联系相关部门,将红隼带走救护。
8月,有市民在西宁市体育公园健身时,看到一只漂亮的孔雀。除孔雀外,公园里还经常出现野鸡、野兔等动物。
西宁市西山植物园发现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荒漠猫的身影。野生荒漠猫首次在西山被红外相机拍摄到。
3月下旬,湟源县日月藏族乡大茶石浪村村民家羊圈内,发现一只受伤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民警将受伤的苍鹰送至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3月底,湟中区田家寨镇一村民家的蓄水井内,出现一只像狼又像狗的动物。动物四肢短小、耳大耳尖、背部呈浅棕灰色,经确认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沙狐。
更令人惊喜的是,湟源县日月藏族乡海拔4096米处,拍摄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的活动影像。这是继大通县拍摄到雪豹后,西宁市第二次拍摄到雪豹的身影。
为什么
西宁野生动物园副园长齐新章介绍,近年来,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在西宁市五区两县内都曾救护过野生动物。西宁市出现少见的动物,有可能是人为放生或者弃养的。
“我们曾救护过南方亚种的豹猫,它是被人当成宠物猫非法捕捉贩卖后,有人买来当宠物饲养的。”齐新章说,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在2020年“一法两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执行后,曾救护了养殖场内的动物,包括蓝孔雀、黑天鹅、赤麻鸭等。
这几年,西宁市植被覆盖率逐年提升,整体生态功能持续增强,使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周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多。资料显示,近几年,黑颈鹤、荒漠猫、雪豹、豹猫、中华秋沙鸭等野生动物频频出现在西宁市。
随着西宁市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资料显示,西宁市市域范围内属于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金雕、荒漠猫、马鹿、岩羊、藏棕熊等。
请注意
“近年来,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果市民遇到野生动物,可以联系青海省森林公安局(110)或者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陆生动物0971-6146648)。”齐新章说,市民随意放生宠物或者其他外来入侵物种,均属于违法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业人士提醒,如果不考虑时间、地点、环境容量等要素而盲目放生,不仅会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还会危及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没有科学依据的放生,会对原有物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部分放生的物种还属于外来物种,其放生(入侵)甚至会破坏我国的生态平衡。很多群众没有辨别外来物种的能力,所以不要随意放生。
2022年8月1日起,由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指出,外来物种是指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外来入侵物种则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