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10月25日,记者从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近日,《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3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与运行、规范与管理、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维护农民根本利益,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条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同时,要求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实行社务公开,相关决定事项及其执行情况、经营、财务状况等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的查阅和监督。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扶持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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