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英明决断,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长期坚持,一以贯之。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对推进我省乡村振兴工作提出要求,明确目标,为我省促进农牧业稳产提质、农牧民稳步增收、农牧区稳定安宁擘画了宏伟蓝图,指明了方法路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先天优势,在推进我省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做好法治“加减乘除”法,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法治基础,促进我省农村、牧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护航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一、“法制保障”做“加法”,为乡村振兴奠定法治根基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奠基石。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我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突出矛盾,健全完善涉农法规规章,重点就维护农民权益、发展集体经济、规范市场运行、支持涉农产业、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加大社会救助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系统完备、治理有效的涉农保护制度体系。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实际,加强调研,对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定期不定期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相关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要坚持立改废释并重,及时清理不符合、不适应乡村振兴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将乡村振兴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具体实践中的经验做法法定化,使其成为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法规规章,增强其刚性和执行力,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常态化。
二、“矛盾纠纷”做“减法”,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环境
矛盾纠纷是影响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合理诉求表达、合法利益协调通道,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将农牧民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要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加强诉源治理,推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元疏导。要充分发挥农村网格员、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在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入户走访、加强巡查,及时掌握群众需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实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要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实行联合惩戒,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权益维护”做“乘法”,为乡村振兴形成工作合力
农牧民权益维护是“三农”领域的短板、弱项。保障农牧民权益需要发挥多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行政机关在涉农行政执法领域,要全面深化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推行涉农领域柔性执法,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司法机关要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涉农司法保障。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打击涉农违法犯罪力度,针对农资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强化法律监督,开展公益诉讼。要健全完善司法救助体制,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农牧民缓、减、免交诉讼费机制,畅通司法便民利民“最后一公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简化涉农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青海法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农村、牧区法律顾问制度,为农牧民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乡村腐败”做“除法”,为乡村振兴汇聚清风正气
乡村腐败是寄生在乡村振兴大树上的毒瘤,严重阻碍农村牧区发展,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乡村干部的思维习惯和工作自觉。要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集中整治,重点整治乡村干部吃拿卡要、办事不公等问题,铲除涉农领域的“微腐败”、妨碍惠民政策落地的“绊脚石”。要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领域开展巡视巡察,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惠农补贴,侵占扶贫资金、低保社保资金等问题,清除“害群之马”。要强化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要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积极推进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加快实现村级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作者系青海省司法厅驻互助土族自治县大泉村第一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