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记者11月14日从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提高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准确性、规范性,近日,省检察院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正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切实解决现实中检察人员“不想填、不敢填、不知道该不该填”的问题,真正做到“有问必录”。
据介绍,《清单》分正、负两方面共二十九条内容,对无须记录报告和应当如实记录报告的情形分别进行了清晰具体界定。其中,正面清单共十三条,规定了无须记录报告的情形,帮助检察干警厘清填报标准,放下思想包袱,可实现记录报告内容规范真实、不凑数。主要包括:有关机关部门、人员因履职需要,依法依规按程序了解掌握、指导监督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沟通反馈司法办案有关情况等行为;检察人员因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接待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资料等行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的律师等依照有关规定了解案情、反映诉求或提交材料等行为;他人咨询不涉及具体案件或工作事项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等行为。负面清单共十六条,规定了应当如实记录报告的情形,引导干警对号入座记录填报,努力实现记录报告内容更精准、更规范、更高效。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等,非因工作需要,提出请托事项、过问检察办案等行为;检察人员违反程序、超越职权,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存在牵线搭桥、违规转递材料、泄露案件秘密、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