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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护航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3-05-04     作者: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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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4月23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青海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中,注重结合我省优势和资源,在产业“四地”建设中,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裁判,彰显了青海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坚定态度,展现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沿着法治轨道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助力建设现代化新青海取得的成效。

1.韩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韩某某为牟取非法高额利益,从林某某、储某某处低价购进假冒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后,在其经营的超市按正品市场价对外销售,后该店被查。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已销售金额为189120元,违法所得12322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犯罪。遂判决韩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批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依法严惩韩某某,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2.如某电子公司诉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盖某藏文化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妆品零售等,法定代表人某让卓。如某电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工艺美术品零售等。“雪域女神”系列产品系如某电子公司旗下产品。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3月,某让卓在其朋友圈、快手及以盖某藏文化公司名义注册的微信短视频直播平台发布数次涉诋毁如某电子公司的信息。后如某电子公司向法院起诉,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提起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均从事化妆品销售,系竞争关系。某让卓作为盖某藏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朋友圈、快手及以盖某藏文化公司名义注册的直播平台发布涉及如某电子公司及产品和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向如某电子公司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如某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3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有力维护了正当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是对网络营销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亦是对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一次生动实践。

3.音著协诉乐都音乐餐吧、张某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音著协为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等活动。音著协分别与孔雀廊公司、海碟公司等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授权管理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及诉讼的权利。音著协依法调取乐都音乐餐吧在经营场所播放涉案33首音乐作品的事实证据并进行保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33首音乐作品与音著协受托管理作品内容相同。乐都音乐餐吧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以放映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乐都音乐餐吧已注销。遂判决张某辉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568元。

【典型意义】

该案启示音乐餐吧等经营主体应提高权利保护意识,采取措施合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4.圣光公司诉质码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圣光公司与质码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质码”追溯平台使用协议》,约定由质码公司提供具识别性的唐卡二维码赋码服务及后台经CA认证的数据架构。合同签订后,圣光公司依约支付了技术服务费,质码公司为圣光公司在质码公司互联网数据平台提供架构,安装紫外激光赋码一体机。圣光公司先后两次告知质码公司二维码提取数据错误,先后三次向质码公司平台提出二维码赋码申请,均未解决、获批。后圣光公司向质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质码公司收到后三个月内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随后圣光公司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质码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未解决二维码识别问题属根本违约,圣光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圣光公司向质码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质码公司收悉后未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故涉案合同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质码公司时解除。遂判决质码公司向圣光公司返还服务费569500元;圣光公司返还质码公司紫外激光赋码一体机、烟雾净化器各一台,操作台一套,后质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鼓励热贡非遗文化创新发展、提升传统文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对类似涉及非遗文化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5.泸州老窖公司诉弘吉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公司先后注册第1719161号商标、第32874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白酒等。2021年6月16日,泸州老窖公司依法调取“弘吉烟酒”店铺销售案涉侵权白酒的事实证据,并由兰州公证处对此进行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系案涉商标的商标权人。弘吉经营部虽对兰州公证处跨区域受理业务并出具的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实施了侵权行为。遂判决弘吉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0000元。

【典型意义】

除涉及不动产公证外,在现行法律未对异地公证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公证机构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而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证明力存疑。

6.景榛公司诉通信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景榛公司参加黄河某公司2021年度-2024年度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后得知被列入投标黑名单,不能参加后续投标。景榛公司经向招标代理机构黄河能源公司核实得知,景榛公司与通信公司投标文件内容部分相同,据此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景榛公司以通信公司用景榛公司常用物业方案参加竞标,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榛公司请求保护的信息与公共网站所载内容高度相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且其采取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不足以防止信息泄露,故无法认定其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遂判决驳回景榛公司的诉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对商业秘密的一般认定标准,为权利人在日常经营及涉密员工离职时如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提供了实操性指引,对促进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7.广东赛阳公司诉沈阳三鑫公司、西宁宏盛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赛阳公司是“远红外电暖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加热取暖。广东赛阳公司依法调取西宁宏盛经销部侵犯其专利的事实及证据并进行保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广东赛阳公司专利产品均为取暖器,属相同种类产品。案涉取暖器系沈阳三鑫公司生产。沈阳三鑫公司依据广东赛阳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同类产品的事实(京东商城该款商品最早评价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一致)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故沈阳三鑫公司现有设计抗辩成立,遂判决驳回广东赛阳公司的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就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8.南京日报诉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快递“送到”还须“送好”》著作权归南京日报,2019年5月27日发表于南报网。2018年12月5日,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案涉作品并公开传播。南京日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达成如下协议: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南京日报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贯彻“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的典型,使纠纷迅速得到实质性化解。

9.杜某某诉西宁万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西宁万达公司在其微信视频号和抖音账号发布的《万达春风造物节》等两部宣传片中截选了杜某某创作的摄影作品,用于宣传推广售卖房产。后杜某某以西宁万达公司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西宁万达公司给付杜某某赔偿金10000元,于2022年11月28日前付清。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明确了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并不要求被控侵权人完整使用他人视频,未经许可截取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即使使用片段时间不长,仍构成著作权侵权。

10.芒果公司诉薛某某、卓越新能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薛某某与某宾馆签订空气能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薛某某负责安装一台10P型和5P型空气能设备。其中一台设备发生故障后芒果公司派人检查时发现该设备系并非其公司产品。后芒果公司以薛某某、卓越新能源公司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芒果公司拥有MangoEnergy牌空气能设备的商标,薛某某将同类型其他品牌产品加上芒果公司产品铭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另薛某某同时代理包括卓越新能源公司在内多家公司产品,但该公司并未参案涉空气能工程安装,故卓越新能源公司不应担责。遂判决薛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向芒果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侵犯商标权本质上就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得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出错误认识。该案指引市场主体要依法诚信经营,拒绝贴牌。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