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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政策问答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3-05-08    

问: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有哪些?

答: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7.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8.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9.虚构医药服务项目;10.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问: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有哪些?

答:1.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4.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5.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