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可不罚”等规定,以及有关实体法中关于不予处罚的具体内容,梳理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2.0》)。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记者从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不处罚的标准,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都需要符合前述条件。
《不予处罚清单2.0》是在《西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版)》基础上进行修订和更新,新增34项,共计79项。共涉及市场监管领域27部法律法规13个领域,包括经营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广告、价格、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认证认可、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不予处罚清单2.0》。
作为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重要指南,《不予处罚清单2.0》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让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