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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破产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及方法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4-03-22     作者:刘雯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在竞争的博弈不仅需要有便捷的进入机制,也需要有通畅的退出机制,还需要有效的挽救机制。随着法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建立起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在内的相互衔接、对市场主体有序清理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高校课堂开始使用破产法学案例教学让学生理解法律规则如何具体运用到案例中,在破产法的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它能够让学生从实际的案例中感受法律的精神和操作规则,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的结合。本文旨在探析破产案例教学的重要性、方法和优势,对破产法案例教学和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破产案例教学的重要性

破产案例教学是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它倡导以问题为基础,依托案例来推动学生的思考和学习。这种方式突出了“学中做,做中学”的特点,契合了破产法的性质。破产法是一套涉及商业交易、债务和资产的复杂系统,破产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案例教学能增强学生对破产法实际运作的理解。破产法在大量具体案例中形成并发展,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实际感受法律运作的过程,并理解其背后的原因,例如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以及标的资产的处置问题等。第二,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提高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及识别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破产案例教学的路径

首先要在法学课堂教学上对破产法的主要章节进行案例资源的选择和整理。高校教师要鼓励学生参与案例资源收集中,并且提倡小组合作的形式进行整理工作。在编写案例时,不能仅仅是在网络上复制、粘贴、下载,而是要重视选择的代表性,如果学生对案例的整理只是简单的照搬照抄,不仅起不到锻炼的作用,而且产生不了什么教学效果。因此,要引导学生发挥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对搜集来的案例理解,再去编撰案例。在编写过程中,要注意尽量丰富案例的内容和形式,围绕案例的社会背景、社会评价、案例结果以及案例的社会影响来编写,最大限度地发挥案例的教学价值,让学生在案例中学习到破产法知识,并且进行灵活运用。

其次,教师要做好授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教师自行汇编的案例要符合一定的逻辑标准,让学生在接触案例时,能对案例有一个清晰的框架了解。同时,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巧妙地运用各种方法,对于趣味性突出的案例,教师可以在课堂上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发言,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活跃课堂教学气氛,采取这样的教学方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创造思维。相反,倘若教学案例的趣味性一般,那么教师可以选择在各组学生讨论完过后,让小组成员代表发言,表达对案例的看法,采取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能力还能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教师在这一环节要注意学生的角色分工,并及时给出指导。

再次,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留出一些空间进行点评、归纳和总结。在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将对案例的讨论效果进行及时的点评并及时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清晰呈现出不足之处,并且在接下来的案例教学课堂中进行及时改进,同时教师在案例的选择上要注意案例的典型性,达到举一反三的教学效果。

破产案例教学的具体运用

教师首先要对学生下达案例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任务,向各个小组布置案例收集任务,教师在各个小组中选取代表性案例,组织全班同学对案例进行讨论,并且从破产法的视角分析案例的处理结果和争端。通过这个过程,加深学生对破产法知识的理解,从而达到面对实际情况能够进行活学活用的教学效果。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对破产程序进行结构分析,整理出具体思路,例如分析破产原因—确定破产的条件—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及破产终结。最后就要将案例资料和理论知识相结合进行分析。例如,“重庆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重庆钢铁摆脱了以往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在说明“重庆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案例中,教师应鼓励学生研究重点破产环节,分析“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申请人、破产受理、破产宣告、产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各个环节的法律依据,比如就这个案件也可以从和解、清算角度进行分析,鼓励学生寻求相关法律依据,案例分析教学不仅仅是了解法律案件的过程,同时也是让学生深入理解相关的会计学、破产法学法律条文的好机会,让学生从实际案例中了解破产过程。

〔作者:刘雯丽,吉林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破产法、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