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 4月19日,在2024年青海省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上,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西宁市“7·31”系列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8年至2020年期间,侯某某、冀某、管某某等人为牟取巨额非法利润,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低价购入的白酒自行勾兑,灌装入收购的多个品牌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谋利。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3.49万瓶,半成品25吨,价值共计近亿元。
2021年8月至11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依法陆续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案件陆续开庭审理,其中民事公益诉讼部门在26起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215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许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22年1月,被告人许某订购假冒某品牌牛羊育肥精料补充料包装袋及合格证标签后,委托加工饲料,出售给称多县才某某680袋,获利65350元。2022年2月,许某被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抓获,并移交司法机关。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24袋饲料及890个包装袋被依法没收和销毁。
案例三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21年6月,李某某以每瓶62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邮寄方式,向丁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白酒50箱,共计300瓶,获利18.6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3年10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四
西宁某印刷厂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4月7日,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西宁某印刷厂存放有大量无法提供样书、委托印刷合同的书籍。经查,该印刷厂盗版侵权书籍30000余册,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024年1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图书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案例五
梁某某汽车修理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8月1日,格尔木市梁某某汽车修理部从不明来源购进包装标签标注为某汽车品牌商标的产品,并对外销售,后被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查获。
经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2年12月,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汽车修理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西宁市城北区某建材经营部从上海某公司业务员李某手中,购进不同规格的多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回路阀,并高价出售,获利共计8496元。
2023年12月,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建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桥梁施工设备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请求人山东某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称,被请求人某集团公司某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一分部未经许可,在承建桥梁过程中非法使用请求人“支架用落架座”“新型悬臂梁用多功能支撑体系”“桥梁用三角托架”3件专利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2023年4月,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并委托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专利侵权作出判定。海东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作出裁决,认定被请求人未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案例八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裁决旱厕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2022年10月,湟源某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称,在贵南县某施工现场发现修建旱水两用浅埋双格式厕所的相关产品,与其两件专利“一种旱水两用环保厕所”“旱厕”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侵犯专利权。
2023年7月,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案件依法予以立案。2023年8月,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就两起案件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