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民发〔2024〕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5月17日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行动方案》,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打造高原特色养老服务青海样板,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坚持需求导向、有效供给,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协调、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到2025年底,城市街道助餐服务全覆盖,80%的城市社区开展助餐服务,农村牧区乡镇、村老年助餐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的突破。2026年底,全省城市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农村牧区乡镇、村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优化老年助餐设施布局。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以普惠型、多样化为发展路径,采取依托配建一批、新建一批、改建一批、辐射带动一批、连锁运营一批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助餐服务供给。
2.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着眼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在社区配建、补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城市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就餐面积原则不少于50平方米。依托现有街道(乡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社区老年食堂。服务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可兼顾其他人群。
3.设置社区老年助餐点。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助餐需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助餐点。老年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取餐服务的除外),设置配(备)餐区和就餐区,面积原则不少于20平方米。老年助餐点应设置在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
4.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支持规模较大、人口较集中的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依托互助幸福院、老年之家、村综合服务用房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探索“集中助餐”服务模式,打造“老年幸福食堂”。规模较小、人口较分散的村,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二)优化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方式。
1.加强老年供餐保障。各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综合考虑各县区养老助餐点数量、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做好老年餐供应保障。探索通过相对集中的制餐供餐,最大限度降低制餐成本;探索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增加服务量,以均衡实现餐品可选择以及成本最优化的目标。
2.全面开放养老服务机构助餐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养老机构是养老助餐服务的重要渠道,要全面开放养老助餐服务,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服务。养老机构内部食堂对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需与周边居家老年人建立长期稳定供餐关系。老年餐品类型应能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还要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等有特定饮食习惯的老年人。
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各县区可整合辖区餐饮资源,发动区域内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品牌运营的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挂牌养老助餐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应许可项目,开辟养老助餐专区,为周边固定老年人提供用餐或外送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供给质量。
1.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指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其他为老服务。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2.强化老年助餐点的运营管理。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强化老年助餐点的运营管理。与老年助餐点签订的运营管理协议,要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引导养老助餐点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更新食谱;有条件的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老年营养餐。鼓励老年餐供餐单位和老年助餐点向民政部门提供助餐服务全流程成本,承诺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
3.实行统一台账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对老年助餐点实行统一台账管理。老年助餐点需变更地址或暂停服务的,应建立相关机制,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在城市社区老年助餐点,各区应协调相关单位为其配备安装用于刷养老助餐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支持老年人刷卡消费。各县区设计本地区养老助餐点形象标识,各助餐点悬挂统一标识。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助餐点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四)促进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
各地应选择供需并补的思路,结合财政经济状况和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通过给予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老年助餐点运营补贴等方式,提升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获得感,撬动老年人助餐服务消费,促进老年助餐点可持续运营。
1.建立健全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制度。推动实施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制度。坚持有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基础、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方式、标准由市(州)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明确市(州)与县级支出责任划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市(州)县级财政承担老年助餐服务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既有省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将作为分配省级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2.建立老年助餐点运营补贴制度。对于按规定设置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且经常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助餐点,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老年助餐点运营补贴。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考评奖补机制,具体评价标准和补贴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3.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监管。
1.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老年助餐点运营和服务监管。民政部门督促养老助餐点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
2.加强质量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一次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加强行业监管,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反映的问题。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养老助餐点,一经核实,取消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
3.强化安全管理。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过程中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方案或细化完善已有政策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市州依托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养老助餐服务的统筹指导,破解制约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障碍。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并印发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助餐企业予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等资金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点的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鼓励实施“阳光厨房”。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市州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等多元化宣传方式及渠道,加大对养老助餐服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确保将助餐政策精准宣传到每位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广大老年人,切实提升老年人对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促进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发展。
附件
老年助餐点建设运营基本要求
一、资质条件
老年助餐点挂牌须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膳食加工功能的老年助餐点,须持有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二、场所要求
(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环境明亮,通风良好,符合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及无障碍等安全要求。
(二)选址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尽量设置在建筑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三)面积一般不低于50㎡,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
(四)显著位置张贴各功能区域标识、卫生安全提示标语。公示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五)配置餐食加热设施、保温设施、餐具清洗消毒设备、留样柜。烹饪、分装、餐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应配置监控设施。
(六)燃气装置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
(七)配置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带盖废弃物容器。
(八)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
三、运营管理
(一)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自查检查记录。
(二)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跌倒、噎食、烫伤等常见风险应急预案等。
(三)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营养师。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助餐点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四、服务要求
老年助餐点应公布每周食谱,提供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和符合老年人特点的膳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一)集中用餐服务。1.集中用餐时段应安排服务人员巡场,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帮助。2.及时清理餐桌污物,餐具应每餐清洗消毒,废弃物分类处理。3.及时清理地面,保持地面清洁、干燥。
(二)送餐服务。1.外送餐食应采用密封、保温设施设备,并张贴食品生产时间和有效期标签。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采用冷藏配送。送餐工具应每日清洗消毒。2.外送餐食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送餐人员应佩戴统一工作标识,严格进行手部清洁,逐户做好信息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