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 为持续保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性和警示性作用,近期,西宁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了一批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现向社会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日,大通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青海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8月份建设完成。该检测服务公司建设有理化室、气象室、微生物室、废液室、试剂室、易制毒室、天秤室及办公区域内有耗材室、设备室,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营业。
【查处情况】青海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及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青海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87879元的报告,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878.79元的决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试不验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既造成了环境污染,一旦被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也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本案对全市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
案例二:青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队对青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6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明确了废气废水排放中各污染因子具体的手工监测频次,但2023年6月至今该单位一直未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青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要求,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8条第1项之规定,经西宁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证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各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案例三:某有限公司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检查时,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开展质控盲样比对工作,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pH标样考核不在标准样品浓度范围之内,pH在线设备比对数据不合格。
【查处情况】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2项之规定,以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6条第(1)项之规定,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