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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三个面向”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4-07-23     作者:黄 涛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是一项科学课题,必须理解和遵循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内在规律,尊重法学知识体系的自然生长法则。这要求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的自主培养需要以科学严谨的原则和切实可行的方法为指导,确保科学构建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育体系。在新时代背景下,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应当坚持“三个面向”原则,即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着力推动青海法学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青海法学教育事业新局面。

要坚持面向现代化的原则,即必须面向中国式现代化,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和全面推进法治青海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和法治人才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涵盖多个层面,其中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尤为显著,具体表现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治体系,其建设必将需要更多法学人才参与法学理论研究。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必须承担这个光荣而艰巨的时代任务,从而贡献青海法治力量和青海法治智慧。这同时也为始终围绕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推动青海法学教育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青海法学教育事业应全面融入现代化新青海建设事业,为加快推进青海省生态文明高地打造、产业“四地”建设与法治青海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法治人才支撑。

要坚持面向世界的原则,应当在全球视野下自主培养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推动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的自我进步与能力提升。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对于培养高素质法学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应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秉持“中国立场”和“中国视角”,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这为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提供了思路和启发。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应当积极学习并吸收全球范围内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这其中当然包括借鉴和吸纳推进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有益国际教育元素和教育经验,以更好推动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法治青海的建设。这要求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育人方针,在坚持“以我为主”立场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法学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积极探索与国外高校建立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努力开创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多样化格局。

要坚持面向未来的原则。近年来,随着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的深入推进,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这也为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互联网+法学”教育模式的出现便是新技术革命影响法学教育模式的一个例证。同时,新技术革命也催生了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算法规制、平台治理、大数据竞争、金融科技与技术驱动型监管、区块链法治、电子证据、互联网安全、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智慧司法等之类的重大前沿问题。数据法学、未来法治等新学科、新范式的出现表明法学针对新技术革命提出的挑战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回应,用未来思维来把握未来法学的发展趋势及其客观规律。科技与法治深度融合的现实需要大批掌握新技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要求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的自主培养需要积极探索掌握新技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为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贡献青海法学教育智慧和青海法学教育方案,体现出在未来法学教育领域的青海担当和青海作为。

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想要切实贯彻好“三个面向”原则,还需付出大量努力,做大量工作。一是科学优化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立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挑战,紧密关注行业人才需求,在发展和提升人的内在潜能和外在素质教育观的指引下,重在培养具有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法学拔尖创新人才。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的关键在于有一支自觉弘扬教育家精神,牢固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志向和抱负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学教师队伍。这要求青海法学院校应当在党管人才的领导机制下开创符合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要求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格局,构建系统完善的师德师风建设规章制度体系,积极探索人才队伍建设的新机制新模式,着力构建层次分明、引育并举、专兼结合、衔接有力的青海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体系。三是创新实践教学机制。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的自主培养需要进一步创新实践教学机制,使其充分发挥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作用。这需要青海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单位的高度融合,通过构建长效合作机制,共建师资队伍、协同开发优质教材、联合设计课程体系等途径,在知识教育与实践能力训练过程中贯穿职业伦理培养。只有不断创新实践教学机制,才能更好培养践行构建鲜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使命的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四是开放国际培养机制。青海法学院校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育人方针,充分利用国际法学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探索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模式,通过构建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创建跨国实习基地等途径,开创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国际化格局,在增强学生提高参与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同时,促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

青海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只有坚持“三个面向”原则,才能更好体现出时代特色、中国特色以及对未来的前瞻性优势,才能与全球法学教育的共同价值和知识体系相契合,才能自信应对由数字科技等新兴技术所引领的科技革命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才能有效避免封闭与僵化,从而满怀信心地走向世界,迎接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23年青海民族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法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探索与实践”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3—ZDYJ-007。)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