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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 囊谦一加油站被处罚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4-09-03    

2024年3月,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公安局香达南区派出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加油站存在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囊谦县公安局予以行政警告处罚。

近期,香达南区派出所对辖区加油站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仍存在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行为。

囊谦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该加油站罚款15000元、对加油站加油员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做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玉树州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