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反恐怖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平安玉树建设,全力维护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近日,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公安民警在辖区开展反恐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加油站在已被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仍存在出售散装汽油时未实名登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囊谦县公安局反恐大队依法对该加油站给予罚款10000元、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玉树州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