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新闻网讯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围绕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深化改革创新,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显著增强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健全救助政策体系,构建“1+5+N”格局
青海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出台《青海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多元参与“大救助”格局的实施意见》。同时,制定了低保、特困、低边、支出型贫困等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协同医保、卫健、应急等部门健全相关救助政策,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了以五类政府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1+5+N”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这一体系推动社会救助从单纯“保生存”向“防风险”“促发展”转变,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基本形成,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兜底保障成效显著
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中,青海省积极推动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实施救助渐退、就业成本扣减等政策,有效兜住脱贫攻坚底线。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下调五类以上地区特困供养对象年龄,提升兜底保障水平。拓展临时救助功能,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在脱贫攻坚期间,累计将5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在有效衔接期间,又将17.24万已脱贫建档立卡人口纳入农村低保,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提升兜底保障水平,及时救助因灾遇困群众
青海省民政部门加大与财政部门沟通,持续增加民生资金投入,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升城乡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580元/月提高至7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300元/年提高至5676元/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870元/月提高至1050元/月,临时救助上限提高至年城市低保标准5倍(4.2万元),并下放部分临时救助权限,提升救助时效性。五年来,累计救助困难群众超300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59亿元。尤其在玛多地震、甘肃积石山地震等灾害发生后,迅速下拨应急救助资金,提前发放救助金,有力保障了因灾遇困群众基本生活,在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多项试点获全国认可
青海省将9项内容纳入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项目,涵盖服务类社会救助、“两项政策”衔接并轨等方面,并确定试点单位探索有效路径与政策措施。大通县、共和县民政局在“两项政策”衔接并轨试点中大胆创新,推进标准、政策、工作、评价体系的衔接,得到民政部充分肯定,共和县试点实施方案在全国转发推广。同时,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推行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将审核确认时限从60天左右缩短至20个工作日,大幅提高低保申办效率。
数字赋能提质增效,完善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青海省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打造“1+3+1”社会救助信息化体系,构建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在监测预警方面,设置三大类47项预警指标,完善监测体系。加强部门数据衔接,建立按月交换、按季比对工作机制,与多部门和金融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年度交换数据40万条以上。平台汇聚超百万困难人员信息,覆盖近60万户困难家庭,显著提升社会救助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