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民委发〔202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涌现出一批创建成效突出、群众认可、示范推广意义强的先进典型。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兴安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南宁市、柳州市、贵阳市、六盘水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丽江市、拉萨市、林芝市、兰州市、天水市、吴忠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等市(地、州、盟)和其他地区、单位共236个,为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希望被命名的地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打造创建工作升级版,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为重要抓手,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区示范单位先进经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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