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省总工会拟定了2020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20年度在册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67人)。
二、发放标准
(一)全国劳模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达到青海省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荣誉津贴。
(二)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
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以青海省202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5元/月为基准,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6085元基准线的差额部分;退休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以青海省2020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516元为基准,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7516元基准线的差额部分。
2.下岗、失业无收入且无就业能力的全国劳模按青海省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养老金3410元为标准每月进行补助。
3.农牧民全国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补助。
(三)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
1.全国劳模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肾衰竭、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中风瘫痪、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等),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30000元的补助;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的给予10000元的补助。
2.全国劳模因工致残(职业病、工伤)的,视伤残程度进行补助,患Ⅲ职业病或1--3级工伤的补助30000元,患Ⅱ职业病或4-5级工伤的补助20000元,患Ⅰ职业病或6--10级工伤的补助10000元。
3.全国劳模患有严重疾病(如:Ⅲ高血压、Ⅱ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肝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补助。
4.80岁以上的高龄全国劳模每年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
5.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家属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全国劳模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
7.全国劳模抚养的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导致生活困难的,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
8.全国劳模配偶和抚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按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情况,按50%的标准补助。
三、公示时间、内容及方式
(一)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4日。
(二)公示内容:2020年度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发的对象、依据、标准;各申报单位及劳模所在单位根据省总工会确定的发放方案公示本地区、本单位发放对象的具体情况表。
(三)公示方式:省总工会在省级新闻网络媒体公示;基层工会在劳模所在单位公示。
对2020年度发放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与青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联系。联系电话:0971-8236845。
青海省总工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