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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动干部交流常态化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3-05-1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人岗相适的原则,树立干部一盘棋的思想和干部大交流的理念,切实加大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干部、国有企业干部“三支队伍”之间的交流,围绕党的事业选干部、配班子,切实提高班子的整体功能,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首先要推动重点岗位干部交流。《干部任用条例 》规定,市县党政正职、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正职一般要交流产生。除这些重点岗位之外,实践中还要积极探索市县人大常委会、政协正职交流产生办法,切实打破熟人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还要注意对从一个单位成长起来的干部,一般不要选拔担任本单位的一把手,应交流到职责相近、能发挥作用的单位任一把手,防止形成小圈子、利益集团。从近年来查处的许多一把手腐败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一条经验,那就是有些一把手从本单位成长起来后,容易形成一手遮天、一言堂、小圈子、山头主义的现象,容易形成腐败,教训极其深刻。

二是要推动跨地区干部交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地区之间干部交流。实践中要注重做好两种情况下的干部交流,一种情况是要推动条件相同、功能定位类似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这样能发挥干部的优势,尽快熟悉工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从全国来说,就是推动东部发达省份、中西部欠发达省份之间的干部交流。从全省来说,就是推动西宁和海东干部之间的交流,环湖(海西、海南、海北)地区、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之间的干部交流。另一种情况是要推动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这样有利于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相互借鉴,更好地推动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三是要推动跨行业干部交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推进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实践中,在选拔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到党政机关时,应注意围绕地区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以及单位的主要职能,按照任人唯贤、人岗相适的原则来选拔,比如从国有金融企业选拔到地方任职的金融副省长、金融副市长等。同时要积极打通市县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进入党政机关的通道,按照公务员调任办法的规定,积极选拔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人才充实党政干部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还要注意建立党政机关干部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机制,切实保障党政机关干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后的养老、医疗等待遇,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支队伍”交流顺畅,保持干部队伍的活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省区市还应注意从中央驻在地方的单位中选拔引进专业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党政机关。

四是要推动上下级干部交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或复杂环境工作。实践中,我们要结合干部上下双向挂职、交流任职、换届等,建立健全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区市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省区市内开展省直单位和市县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常态化机制,有计划地安排中央、省市县等上级单位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任务繁重的地方任职,不断在实践中使年轻干部接受政治历练、思想淬炼、基层锻炼。同时要用好遴选、从基层选调上级机关公务员等办法,注重从下级单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上级单位工作或任职,改善上级单位干部队伍结构,防止干部来源的单一化、同质化,同时也使上级机关有熟悉基层情况的同志,使上级机关决策和政策制定能接地气、操作性更强。

五是要把握干部交流力度。干部交流要注意把握时机、节奏、频次、数量等,不能无序开展,扰乱正常的干部调整秩序。实践中,首先要注意把握干部交流的时机和节奏,一般应当结合换届、届中调整等时机,或采用5年集中开展一次年轻干部的调派、上下交流等办法进行。其次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整体稳定,防止干部人心浮动、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薛亚军)

[责任编辑:海燕]